2021年報季收官,*ST中潛、*ST騰信、*ST網力、*ST東海A等十余家上市公司的部分獨立董事對年報出具了不保證年報真實性的意見,引發(fā)市場較高關注。
記者同時也注意到,前期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因2020年上任僅一周后即簽字“保真”了公司2019年報,之后公司“財務造假”行為被拆穿,該獨董也慘遭“打臉”及罰款,與當前獨董的“異議”潮形成鮮明的對比。
《深視監(jiān)管》專欄曾刊文《零容忍、強責任下,獨立董事如何更好履職?》,而上述現(xiàn)象聚焦的還是獨立董事如何履行好自身職責,特別是如何履行好年報審閱職責的問題。本期深視監(jiān)管不妨進一步觀察下獨立董事履職問題,探討如何完善相應機制,讓獨立董事真正變得又“獨”又“懂”。
壓力或是前行動力
近年,為根除財務造假、市場操縱等市場毒瘤,按照“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原則,監(jiān)管層不斷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打擊力度,并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約束機制。
制度層面,從新《證券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等頂層制度設計,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等規(guī)則發(fā)布,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環(huán)境不斷完善。
實踐層面,證監(jiān)會從嚴從快從重查辦重大案件力度不斷加強。僅2021年辦理案件609起,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財務造假、資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義操縱市場、惡性內幕交易及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典型違法行為。
證監(jiān)會2021年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177起,同比增長53%,會同公安部、最高檢聯(lián)合部署專項執(zhí)法行動,證券執(zhí)法司法合力進一步加強。
制度與實踐層面的“合力”,加大了董監(jiān)高等“關鍵少數”勤勉盡責的履職壓力、遵規(guī)守法的合規(guī)壓力,以及涉及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嚴肅懲處的追責壓力。
去年11月12日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落幕,傳遞出“零容忍”信號和“懲首惡”的巨大震懾效應,是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一起標志性的事件,5名獨立董事被判巨額連帶賠償責任亦屬A股市場首次,成為獨立董事制度司法實踐中的里程碑事件。獨立董事群體頭上如懸一把利劍,甚至出現(xiàn)了短暫的“離職潮”??梢哉f,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對公司經營與治理負有主體責任的“關鍵少數”,對履職盡責越來越清醒。
且與往年千篇一律無法“保真”的表態(tài)相比,獨立董事們對2021年報存有異議的案例中,給出的理由越來越多元。
*ST網力獨立董事邵世鳳對公司年報投棄權票的原因是“因信息收集有限,無法保證是否不存在其他應調整的會計事項,無法保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是否不合理”。*ST中潛獨立董事鮑群認為公司在資產減值等方面遠高于同行業(yè)公司平均水平,公司內控仍有未解決的遺留問題且影響未消除,因此對公司年報投棄權票。
一向被視為“花瓶”的獨立董事越來越敢于說“不”,表明獨立董事風險意識的提升。這些“不保真”意見可作為另類風險揭示,讓投資者更為清晰地了解和判斷公司真實狀況,從而謹慎作出投資判斷。
獨董履職考卷如何作答
年度報告是對上市公司過去一年經營業(yè)績、財務狀況的集中呈現(xiàn),與年報相關的諸多事項均離不開獨立董事的參與。獨立董事究竟應當如何履職盡責?這得從獨立董事的性質和職能說起。
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獨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需要承擔作為董事的基本職責。《證券法》要求董監(jiān)高應當保證上市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同時董監(jiān)高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董監(jiān)高對定期報告內容無法保真或者有異議的,應當發(fā)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同時,對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董監(jiān)高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因此,作為一名董事,獨立董事對年報當然地負有以上職責。
除董事身份外,獨立董事還兼具更為獨立的外部性身份,需要通過發(fā)表獨立意見、行使特別職權等方式履職。例如,獨立董事需要對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lián)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利潤分配政策制定與執(zhí)行情況等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對此,高質量完成對年報的審閱工作是獨立董事對上述事項發(fā)表專業(yè)意見的重要基礎和支撐。
由此,獨立董事必須及時了解并持續(xù)關注公司業(yè)務經營管理狀況,認真閱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關注財務會計報告是否存在重大編制錯誤或者遺漏,關注公司是否存在被關聯(lián)人資金占用等利益被侵占問題,在履職過程中積極利用各方溝通渠道、自身特別職權等,主動調查、獲取做出決策需要的情況和資料。
多年來,獨立董事發(fā)表意見模板化,履職效果形式化等問題,廣受詬病,不少獨立董事因未勤勉盡責而受到處罰。諸如獐子島、宜華生活等公司的獨立董事都因公司財務造假案受到行政處罰,獨立董事提出的未參與、不知情、難以發(fā)現(xiàn)等免責理由均未被采納。相關獨立董事對公司日常經營中的異常情形未予以應有關注,更未進行必要、審慎核查,即在相關定期報告簽署確認意見,更是其未勤勉盡責的體現(xiàn)。
獨立董事在履職過程中,應當對公司的信息披露實施必要、有效的監(jiān)督,主動了解、持續(xù)關注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等狀況,對異常情形予以應有的關注,積極問詢、提出質疑、提供建議,進行必要、審慎的核查,在此基礎上基于自身的獨立判斷審慎履職。當然,獨立董事雖然擁有相對獨立的身份,但其仍是董事會的一員,與其他董事做好溝通協(xié)調,共同讓董事會更好地發(fā)揮作用,方能更好地履職。
忠實勤勉是根本法則
獨立董事的作用在于增強董事會決策的獨立性,當股東與管理層、公司股東之間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市場期待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保持客觀中立,對其他非獨立董事形成監(jiān)督制約,從而使得董事會決策更加符合公司整體利益,使得公司治理機制更好地發(fā)揮作用。
誠然,當前獨立董事履職還面臨著不少困境,獨立董事因其外部性、兼職性,與內部董事相比獲取信息相對有限,履職過程中部分公司提供的支持配合有所欠缺,甚至出現(xiàn)個別妨礙獨立董事履職的情況,獨立董事責、權、利不對等的問題還有待厘清等。從制度設計層面,如何既要震懾違法違規(guī)行為,又要保護獨立董事的履職積極性,如何在積極行使異議權與過度行使異議權之間取得平衡,獨立董事制度尚需進一步完善。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針對獨立董事的民事責任,將之前的“沒有過失”“沒有重大過失”修訂為證明“已勤勉盡責”,同時還規(guī)定了相應若干免責情形,或許為獨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思路。
不論將來獨立董事制度如何修訂,忠實、勤勉是對獨立董事的法定要求,更是獨立董事履職的根本法則。作為獨立董事,一定要認清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多點嚴肅性,少點隨意性,絕不可不負責任地簽字背書,充當“投票機器”。